【在英港人律師倡公義社會 捍衛人與動物公義】
【在英港人律師倡公義社會 捍衛人與動物公義】
擁有香港(Hong Kong)、英格蘭及威爾斯(England & Wales)、蘇格蘭(Scotland)、北愛爾蘭(Northern Ireland)及愛爾蘭(Ireland)五地資格的黃浚滔律師(Henry Wong),多年來接觸在英港人的不同法律需要,致力為客戶排難解紛。除民事及刑事訴訟等方面的豐富經驗,黃律師在法律專業以外,亦持續關注平權及動物權益議題,期望透過法律保障每一個人和動物的基本權利與尊嚴。他常言,世界充滿不公不義,法律因而誕生——因為公義從來不會由天而降,唯有靠每個人親身爭取。
促殖民歷史平反:落實 BNO 與弱勢平權
在黃浚滔律師眼中,平權的真諦在於「與其他前英國殖民地睇齊」。回顧歷史,其他前英國殖民地人民早已獲得相應平權,唯獨 BNO 持有人至今仍被拋在歷史體制的邊緣。黃律師主張,真正的平權應落實在具體制度之中:
為 CUKC(英國及殖民地公民)歷史身分平反,正視歷史遺留的不公對待;
保障 BNO Visa 在英出生子女的權益,使其享有如 BOC(英國海外公民)般的國籍地位,免於陷入無國籍的人道危機;
為政治犯與良心犯設立人道豁免機制,彰顯英國法治對基本人權與政治庇護的道義責任。
法律盲區中的哀歌:動物並非冰冷「物品」
黃律師認為,人類面對不公平待遇尚可尋求法律協助,但動物既無法表達痛苦,亦無法為自身權益辯護,命運往往只能任由人類政策擺布。然而不論在香港或英國,現行法律皆將動物生命定性為「chattel」(動產/物品),缺乏對感知生命的基本尊重。
黃律師提及過往令人痛心的司法案例:一對情侶分開後爭取愛犬的撫養權,法庭卻僅將寵物狗視作冷酷的財產物品作出判決;在漫長的上訴期間,因雙方都不被許可暫時與狗狗同住,狗狗被迫託付予朋友照料,最終卻因朋友疏忽而走失,釀成不可挽回的悲劇。
與此同時,兩地的動物權益體系亦各存缺失:
香港遲遲未肯成立「動物警察」:香港至今仍未肯成立專責的動物警察,致使近年多宗手段殘酷的毒狗案始終查無真兇。若設有專業動物警察統籌專業搜證與執法,動物的生命方能得到最基本的制度保障。
英國公共空間寬廣,決策體制卻過易放棄生命:英國看似動物權益比香港更好,寵物可享用的公共空間遠比香港廣闊,但當地獸醫與體制有時卻過於輕率放棄生命。例如在 2007 年 12 月 13 日,英國皇家防止虐待動物協會(RSPCA)便曾強行將赫特福德郡沃特福德(Watford, Hertfordshire)Bhaktivedanta Manor 印度教寺廟中飼養的 13 歲神牛 Gangotri 施以安樂死,引發社會對體制漠視信仰與生命的強烈質疑。
人非地球霸主:強者的責任在於庇護弱小
黃浚滔律師強調,人類從來不是地球的霸主。歷史已留下沉痛教訓——當年文革時期發起消滅麻雀等運動,盲目破壞生態平衡,最終引發慘絕人寰的大饑荒。這段歷史正告誡大眾:若人類自視為自然界中的「強者」,所承擔的應當是保護弱小的天職,而不是動輒相信自己可以肆意裁決其他生物的生存權。
黃律師再一次呼籲,若我們期盼迎來一個公義仁愛的美好世界,自己就必須以身作則,用同一條界線與良知去善待世間萬物。正如那句亙古常新的名言所昭示:
「你想別人如何對待自己,首先要如何對待他人;尊重從非理所當然,而是靠身體力行贏得的。」
"Treat people the way you want to be treated; respect is earned, not given."
公義絕不應止於口號——自己想要的世界,必須由自己親身活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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